“被搜身”女工再起诉再获赔
【鞋网-安全法规】去年11月1日曾以《下班搜身致女工精神分裂》为题报道了一韩企女职工张国萍的遭遇,日前张国萍再次起诉,讨要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此前,她经天津市安宁医院评定为精神贰级残疾。
新闻背景 防偷拿下班搜身
现年37岁的张国萍于2000年7月3日到制作鞋类产品的韩企天津成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湖实业)工作,就职于成型车间。自2001年起,成湖实业为防止职工偷拿成品鞋、鞋材,对张国萍所在车间的职工实行下班时例行检查放行的制度,由女保安对女职工进行检查。2008年3月,张国萍曾向公安机关反映成湖实业对职工的非法搜身行为,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此后,成湖实业停止了检查放行的行为。
再次起诉 讨要后续治疗费
2008年3月31日,张国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年4月1日,张国萍到安定医院就诊,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之后,经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国萍为应激相关障碍,精神障碍与被搜身事件有关。后来,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了这一事实,法院还曾判决成湖实业赔偿张国萍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失57000余元。此后,张国萍又曾起诉讨要后续治疗费,被判赔共计7900余元。在此期间,成湖实业由天津星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实业)吸收合并,成湖实业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均由星湖实业承担。此次被告上法庭的就是星湖实业,张国萍讨要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
法院判决 赔偿合计6890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张国萍进行司法鉴定,该所答复:因该病人未有脑损伤,且前次已作出相关应激障碍的鉴定结论,不属于精神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范围,不能受理委托。法院认为,原告张国萍主张的残疾等级与法律规定的伤残等级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因为其患有的精神疾病与被告采取的对包括其在内的下班职工搜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医药费等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最终,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星湖实业赔偿张国萍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6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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